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進春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進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進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600號),而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