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30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7年6月22日16時20分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