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 林韋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蔣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相對人 葉蔣足業 於民國112年1月24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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