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毅倫 上列聲請人與 黃鼎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金額新台幣45,000元,係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若為前者,請提出有與相對人約定返還期限、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5,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若為後者,請陳明發票日為民國106年5月2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45,000元本票之提示日,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