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藍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凱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經核本件聲請於民國94年9月29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為自94年9月27日起至99年9月26日止。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票據號碼:CH002560、CH002562)2紙,發票日均為94年2月14日,上開債權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前已發生,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是尚難認上開票2紙之債權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故請提出其他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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