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 林金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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