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宇勝 上列聲請人與方政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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