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 張政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3734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信用貸款契約書、往來交易明細紀錄之相對人為 吳怡慧 ,非張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