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37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39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2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3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5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李淑省
陳炳松 曹蕙蘭 吳佩穎 曾金城邱玉珠 陳俊銘 魏瑞娥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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