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06號上訴人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上訴人 李財法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