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92號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茲被告履經傳喚、拘提不到,顯已逃匿,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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