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珮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珮容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珮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罪之刑,及附表編號5至8、10所示之罪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