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昇揚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計算式:土地價額3,941,655元+建物價額494,300元=4,435,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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