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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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千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被告許文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依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2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士林地檢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件被告為警於民國101年2月13日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1樓3室之居處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後總淨重2.91公克),經鑑定結果,確係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054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參。是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4包(驗餘總淨重2.91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01年3月21日北市鑑毒字第054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見10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偵查卷第56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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