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風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風敏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4、
745、746、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風敏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4、745、746、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210號及112年1月9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1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體編號:D111偵-0137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袋)1包⑴驗前淨重:2.90公克。⑵空包裝重:0.28公克。⑶驗餘淨重:2.88公克。⑷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純度73.53%,純質淨重2.13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含海洛因成分之碎塊狀物(含袋)4包⑴驗前淨重:7.55公克。⑵空包裝重:1.16公克。⑶驗餘淨重:7.52公克。⑷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純度84.22%,純質淨重6.36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2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含袋)1包⑴驗前毛重:2.14公克。⑵驗前淨重:1.313公克。⑶鑑驗使用量:0.015公克。⑷檢驗結果:含四氫大麻酚成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3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袋)3包⑴驗前總淨重:8.71公克。⑵空包裝總重:1.87公克。⑶驗餘總淨重:8.64公克。⑷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純度54.02%,純質淨重4.71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4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1包⑴驗前毛重:36.9312公克。⑵驗前純質淨重:35.3979公克。⑶鑑驗取樣量:0.0700公克。⑷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50.1%,純質淨重17.7343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