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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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39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