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連雅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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