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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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告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山玉 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