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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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寅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寅青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傅寅青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按:編號2之判決僅指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