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上訴人 曾厚榮 訴訟代理人 曾永
吳啟勳 律師被上訴人兼下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忠義 追加被告 陳吳靜枝
吳麗珠 (兼 吳土發 之繼承人) 張嘉祥 ( 張吳春之 繼承人) 張嘉誠 (張吳春之繼承人) 張英元 (張吳春之繼承人) 吳佳儒 吳佳儀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幸芳 追加被告 賴吳金碧
黃吳月治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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