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 嚴立雯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
莊承融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複代理人 李政學 被告 黄素眞
陳許美珠 吳素蓮 馮玉杯 吳寧峯 謝瑞嶸 金品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貴達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 律師被告 黃玉玲
黃玉琴 黃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8年4月19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釐清相關建築法規適用問題,爰指定於108年6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