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37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定有明文。又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即所有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此拘束。而所謂「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應包括非訟程序在內。
二、經查本院93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准予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非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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