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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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3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丙○○因95年度訴字第6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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