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76號具保人 蔡茂森 被告甲○○
十六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茲被告已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茂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蔡茂森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