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務人AO1(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黃○○(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