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秀惠陳敏政 之繼承人、 陳明綺 即陳敏政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 鄭秀惠業 因出境並於民國109年5月4日為遷出國外登記,債務人 陳明綺業 因出境並於民國85年4月11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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