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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