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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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岳鐳
甲○○戊○○右原告與被告丁○○、丙○○、乙○○及巾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叁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仟壹佰零肆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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