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16號原告 青航嘉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被告 王怡珉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陳琬渝 律師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