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04號原告 李福然
李馨馨 李貞貞 李欣欣 李傳然 李揚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詠晴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百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氏傑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5,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4,167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1,9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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