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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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被告 江芳瑜 兼訴訟代理江金英人被告 吳廖春玉 訴訟代理人 吳汝斌 被告 楊秀琴 被告 吳俊賢 被告 吳昀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汝全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