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聲請人 潘玉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潘玉華」是否亦為支票之發票人?抑或發票人僅為聖美工程有限公司,潘玉華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若發票人僅為聖美工程有限公司,請更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名稱為聖美工程有限公司,潘玉華列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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