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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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亭 被上訴人 曾光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8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