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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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沈俐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胡定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9年3月29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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