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螺絲起子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