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子銨
吳宥良郭重佑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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