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正修科技大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104年度執字第9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正修科技大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 金新臺 幣叁拾叁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4及編號
5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正修科技大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共5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3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合併執行罰金20萬元;編號4及編號5所示2罪,則經本院判決應執行罰金15萬元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定之應執行刑罰金20萬元,及編號4、編號5所定之應執行刑罰金15萬元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瑋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表】*註:均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編│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罰金新臺│100年1│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年5│臺灣高雄│104年5│臺灣高雄│││幣10萬元│月20日至│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100年2│檢察署10│103年度││103年度││檢察署10││││月9日│2年度偵│簡上字第││簡上字第││4年度執│││││字第1953│153、15││153、15││字第8839│││││7、2397│4、155││4、155││號(編號│││││0、2456│號││號││1至編號│││││6、2500│││││3已定應│││││0號│││││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2│罰金新臺│100年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幣8萬元│月21日至││││││││││100年2││││││││││月1日│││││││├─┼────┼────┼────┼────┼────┼────┼────┼────┤│3│罰金新臺│100年1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幣8萬元│月25日至││││││││││100年12││││││││││月13日│││││││├─┼────┼────┼────┼────┼────┼────┼────┼────┤│4│罰金新臺│100年11│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年5│臺灣高雄│104年5│臺灣高雄│││幣10萬元│月4日至│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100年11│檢察署10│103年度││103年度││檢察署10││││月22日│2年度偵│簡上字第││簡上字第││4年度執│││││字第2679│208號││208號││字第9479│││││3號│││││號(編號││││││││││4及編號││││││││││5已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5│罰金新臺│100年11│同編號4│同編號4│同編號4│同編號4│同編號4│同編號4│││幣10萬元│月16日至││││││││││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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