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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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
第3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正當酬勞,竟貪圖不法利益,
意圖行竊以獲取財物,毫無他人所有物之概念,且前已有多
次竊盜前科紀錄,仍再犯本件竊盜犯行,素行顯然不良,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月29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