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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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86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
應攜帶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共二十三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97 年度 鳳簡 字第 1861 號裁定(97.12.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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