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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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129號
被   告  謝崇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天勇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6129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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