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129號
被 告 謝崇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天勇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6129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