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抗字第67號抗告人黃OO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OO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原法院於105年5月13日所為之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