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蔡鈴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李惠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簡莊秋梅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2月10日│46,365元│EN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