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奕甫 被告 郭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五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