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丙○○自民國103年8月起,將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203室之套房,出租予代號3503甲10407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A女於104年12月27日夜間8時15分許,因遺失上址套房之鑰匙,遂請丙○○協助開門。詎丙○○為A女開門後,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在房門口樓梯間突然正面擁抱A女2次,又主動詢問A女,上開套房有無任何問題,經A女表示熱水器最近在滴水後,馬上表示要立即進入房間內檢查,而使A女同意其進入上址套房檢查熱水器,丙○○檢查完上開套房廁所內之熱水器後,於房間內打開紗窗檢查陽台後,先叮囑A女應將陽台垃圾、落葉清裡以免堵塞排水,隨即接續同一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關閉紗窗轉身於上開套房內正面擁抱A女1次,A女將丙○○推開,丙○○又再坐到上開套房內之椅子上,伸手摟住A女之腰部,欲拉
A女過來坐到其大腿上,A女微蹲抗拒,並向丙○○表示其兄代號3503甲10407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已在樓下,要下樓帶B男到房間,丙○○始鬆手起身離去套房下樓。嗣A女俟丙○○離去後,下樓將B男帶入上開套房內,告知B男上開受騷擾之經過,經B男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詳如下述),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特別之法,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書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A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其兄B男之姓名、年籍、地址等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均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
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38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均未據檢察官、被告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見本院卷第68頁正、反面),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下列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其有於樓梯間擁抱A女2次,以及於
A女房間內攬住A女之腰部,要A女坐在其大腿上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及觸摸腰部隱私處之犯行,辯稱:⑴是A女在樓梯間主動以左手搭伊肩膀,並發出嗯嗯表示同意擁抱,伊才擁抱A女一次,後
A女又再左手搭伊肩膀說她好冷,伊才又擁抱A女一次,這次A女整個人都靠上來了,兩人分開時A女表情愉悅,A女也是同意伊擁抱;⑵A女房間之陽台,寬度70公分,有一掛衣拉鍊,高約170公分,當時也掛有衣物,在一隻手可及之範圍內都有障礙,無法容納2個人,且陽台滿地灰塵,伊不可能在脫鞋進入A女房間後再跨入陽台,故無任何在陽台環抱A女之事;⑶A女在房間內是順著伊拉A女衣服一下之勢跟伊走到房間椅子上,伊坐在椅子上,A女就坐在伊大腿上,伊有攬住A女之腰部,伊也是有經過A女之同意,A女還跟伊說這是最後一次;⑷上開過程平和自然,沒有任何不悅,A女也沒有說其哥哥在樓下等候,反而是伊下樓在1樓整理垃圾時,A女才下樓,還親切地跟伊打招呼說「嗨~我哥」,伊才知道有人來找A女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於當日(27日)案發後之下午9時45分許,已由B男
立即報案,經員警到場處理,於同日下午10時16分許由員警先對被告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等情,業據告訴人A女於警詢陳述在卷,並於本院審理時一致證述:被告先走出房門,伊隔了沒有多久走下去把B男哥哥先帶來房間,因為B男跟他的女朋友要來拍房間的照片給伊媽媽看,後來伊先傳LINE跟男朋友說這件事,伊男朋友要伊先跟B男講,後來B男在伊房間上廁所的時候,伊就隔著廁所的門跟B男說,B男走出廁所後,就打電話跟母親講,並且先幫伊換鎖,後來在當天晚上9點45分左右,伊與B男就去報警,是B男打的電話。當天警察就有過來,伊跟警察說,被告抱住伊的時候,伊好像聞到酒味,警察就說要馬上做酒測。報警之前,伊跟B男都沒有再跟被告針對這件事情談判過。當天伊與B男有先去警察局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並有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7頁),則告訴人確實於案發後,認為受到騷擾,而在男朋友之建議下告知B男,隨即與
B男報警求助等情,堪予認定。㈡次查:
1.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先證稱:104年12月27日下午8時27分,伊因為租屋處鑰匙不見,打電話請房東(即被告)前來幫伊開門,房門打開後,伊向房東道謝,結果房東突然張開雙手強行正面環抱伊,將伊與他的距離拉近,伊當時嚇一跳就立即退後,然後再跟他說一次謝謝,後來房東下樓梯時轉身問伊說,房間有沒有什麼問題,伊說熱水器最近在滴水,房東就說要進去幫伊看,檢查完熱水器後,房東說明天(即28日)他會來幫伊換熱水器,然後房東再順便檢查伊陽台後,又突然正面將伊環抱,當時伊有用手抵著他,問房東說,你要幹嘛,是不是喝醉了?房東說他沒有喝醉。後來房東拉伊到房間的一個椅子自己坐下後,強拉伊的用手,環抱伊的腰,要伊坐在他的大腿上。當時伊不願意,所以沒有坐下去。剛好伊哥哥傳LINE來說他到伊租屋處樓下了,伊跟房東講伊哥哥在樓下,但房東沒有反應,後來伊掙脫房東的手,請他離開,伊當下只能先好好跟他說伊哥哥在樓下,伊真的要下去接他了,房東才放手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
2.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伊在警詢時所述實在,第1次是在房間門口,被告正面環抱伊,伊嚇到了;第2次被告下樓後,問伊房間有什麼問題伊就說熱水器最近在滴水他就說他要進去幫伊看,他在陽台看完熱水器後進入房間正面雙手環抱伊,接著坐在椅子上一手攬住伊的腰,要伊坐在他大腿上,但他沒有說話,伊就跟他說要下樓幫哥哥開門。前後經過約10分鐘內等語(見偵卷第26頁反面)
3.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案發前,伊於該處已居住1年多。104年12月27日那天,伊跟朋友出去,伊先送朋友回家,之後於同日下午8時許返回租屋處,發現伊的鑰匙不見了,伊就請房東來幫伊開門,伊有跟被告說天氣好冷,謝謝他這麼晚還來幫伊開門,結果被告幫伊打開房間門後,突然在房間門口環抱伊2下,之前伊都把這兩下算成1次。
被告在房間門口突然還抱伊兩下,伊都來不及阻擋,也來不及在被告出手環抱身體之前出手推開被告,只能用左手抵在伊的胸前,防止被告碰到伊的胸部,並在第一下被環抱時的時候用左手抵住被告胸口空出一個距離,因為太突然了,伊被嚇到,覺得很莫名其妙,沒有辦法理解被告為何突然有這個動作,因為被告平常不會這樣,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沒有想到要求救。接著伊正要推門正要進入房間的時候,被告又突然主動問伊,房間最近有什麼問題嗎?伊跟被告說熱水器最幾天一直在滴水,但伊不是要被告立刻幫伊處理,被告就主動說現在就先進去幫伊看,被告後來確實有進去查看熱水器,熱水器的位置是在房間的廁所裡面,被告看完之後跟伊說明天要來將熱水器整個換掉,伊說好,然後被告走去陽台打開紗窗就說陽台的落葉及垃圾要撿起來不然那個排水孔會堵住,伊說好,然後被告關閉紗窗突然在房間內陽台進來房間的地方轉身從正面抱住伊,伊完全來不及阻擋,這一次伊有直接把被告推開,伊就問他你怎麼了是不是喝醉了,此時伊已經覺得已經超過一般人該有的行為,連被告在樓梯間抱伊也是。但被告沒有回答伊,隨即拉伊房間內有輪子的椅子,坐在椅子上,伊當時站在被告的正前方,被告隨即用左手整個摟住勾著伊的腰,把伊拉過去要伊坐在他的腿上,被告有施力把伊往下要伊坐在他的腿上,伊只好微微蹲著,沒有坐到他的腿上。伊跟被告說,B男在樓下,你不可以這樣,然後趕快站起來離開,跑到床尾那靠近房門那邊跟被告說,你出去,B男在樓下了,你不可以這樣,被告才出去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正、反面、第58頁反面至第63頁、第65頁反面、第66頁反面、第67頁)
4.經核證人A女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案發前情及過程證述益臻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盾或悖於常情之處,且A女於本院審理時敘及其在房間內遭被告摟住腰部往被告大腿拉去乙節時,終於忍不住而哭泣,其反應真切(見本院卷第62頁正、反面),其關於樓梯間遭被告擁抱2下之經過,亦與附表一所示監視錄影畫面相符。又告訴人確實於案發後,認為受到騷擾,而在男朋友之建議下告知
B男,隨即於本件事發後約1小時許,與B男共同報警求助,經員警到場處理,並對被告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等情,業經說明如上,A女並於104年12月29日製作警詢筆錄時正式提出告訴,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頁),其過程密接連貫,合乎常情,均足證告訴人A女自始即不甘受騷擾,而無任何構陷被告之意思。再者,被告於案發後104年12月28日與B男、A女之通話時,也對B男、A女說:「好,講真的啦齁,今天我做錯事情我也跟你講我認錯……(中略)不是這樣啦,我講給你聽啦齁,我、我、我今天做錯第1件事情就是說,我、我當、我當下我不可以做,這點我承認我不對……(後略)」(全部通話內容詳附表二勘驗結果),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伊沒有防備才會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已足見被告於案發後毫無防備時,已向B男、A女坦承其不是之處,嗣又於104年12月30日第一次警詢時先供稱:A女於伊幫忙打開門後,有對伊說:「大哥,謝謝,天氣好冷」,是伊會錯意,自己先張開雙手,抱A女2次。伊檢查完陽台之後,認為A女前2次沒有抗拒,一時心亂,這一次是我的錯,是我主動抱A女。後來伊自己去坐到椅子上,雙手微張,稍微拉A女衣服,但是A女有排斥,所以我就放棄要A女坐在我大腿上的念頭等語(見偵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不僅互可勾稽,且與證人A女上開所證相符,被告並陳稱伊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才會在上開電話中那樣說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亦足證被告上開電話中認錯之意思,應屬可信。綜上各節,已足徵告訴人A女指述伊於104年12月27日夜間8時15分許,因遺失上址套房之鑰匙,遂請被告協助開門。詎被告為伊開門後,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其不及抗拒,在房門口樓梯間突然正面擁抱其2次,又主動詢問伊,上開套房有無任何問題,經伊表示熱水器最近在滴水後,馬上表示要立即進入房間內檢查,而使伊同意其進入上址套房檢查熱水器,被告檢查完上開套房廁所內之熱水器後,於房間內打開紗窗檢查陽台,隨即接續同一犯意,趁伊不及抗拒,轉身正面擁抱伊1次,伊將被告推開,被告又再坐到上開套房內之椅子上,伸手摟住伊之腰部,欲拉伊過來坐到其大腿上,伊微蹲抗拒,並向被告表示其兄B男已在樓下,要下樓帶B男到房間,被告始鬆手起身離去套房下樓等情,應堪信屬實。被告辯稱:伊不可能在脫鞋進入A女房間後再跨入陽台,故無任何在陽台環抱A女之事云云,則與證據不符,為不足採。
㈢被告固又辯稱其在樓梯間以及房間內都是經過A女同意才擁
抱A女及摟A女的腰讓A女坐到大腿上,A女還說這是最後一次等語;上開過程平和自然,沒有任何不悅,A女也沒有說其哥哥在樓下等候,反而是伊下樓在1樓整理垃圾時,A女才下樓,還親切地跟伊打招呼說「嗨~我哥」云云,惟查:
1.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案發前已經住在那裡1年多了,這期間伊有男朋友,與被告沒有任何怨隙糾紛,只有見面打招呼,伊與被告間沒有任何疑似男女關係的交往,也沒有到會勾肩搭背的交情,伊從來沒有對被告作任何男女關係的示好。被告在樓梯間第一下抱伊之前,伊除了謝謝被告來幫伊開門之外,沒有其他對話,伊用左手抵住被告後,被告第2下又抱伊之前,伊也沒有講話,被告進入伊房間內,伊也沒有任何示好或疑似男女關係的暗示的舉動,被告突然關上陽台紗窗轉身抱伊,伊覺得被騷擾,推開被告並問被告是否喝了酒,但被告沒有回答伊,隨即拉伊房間內有輪子的椅子,坐在椅子上,伊當時站在被告的正前方,被告隨即用左手整個摟住勾著伊的腰,把伊拉過去要伊坐在他的腿上,被告有施力把伊往下要伊坐在他的腿上,伊只好微微蹲著,沒有坐到他的腿上。伊跟被告說,B男在樓下,你不可以這樣,然後趕快站起來離開,跑到床尾那靠近房門那邊跟被告說,你出去,B男在樓下了,你不可以這樣,被告才出去。在房間門口伊沒有主動抱被告,也沒有坐在被告的大腿上,當天伊沒有任何同意的表示,也沒有跟被告說是最後一次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第61頁、第65頁、第66頁至第67頁),與被告於104年12月30日第一次警詢時供稱:A女於伊幫忙打開門後,有對伊說:「大哥,謝謝,天氣好冷」,是伊會錯意,自己先張開雙手,抱A女2次。伊檢查完陽台之後,認為A女前2次沒有抗拒,一時心亂,這一次是我的錯,是我主動抱A女。後來伊自己去坐到椅子上,雙手微張,稍微拉A女衣服,但是A女有排斥,所以我就放棄要A女坐在我大腿上的念頭等語(見偵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亦互核相符,足見被告係明知A女本無任何同意,且明確知悉A女於房間內係於毫無防備之情況下遭其轉身擁抱、摟腰,A女明顯表現排斥,且向其表示B男在樓下等候,始起身離開房間等情,亦均堪予認定。
2.再對照縱使證人A女有向被告表示謝意,於樓梯間將左手舉起之動作確有觸及被告之情,惟證人A女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陳稱此舉係要將被告抵住,空出距離等語,衡之兩人間本並無任何男女交往之情,亦非互有好感或曖昧關係,被告亦具狀陳稱從前兩人並無肢體接觸(見本院卷第11頁),被告亦於本院準備時供稱:伊與告訴人收租時才會見面,也不常聊天,碰面時會打招呼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則一般理性之人處於與被告相同情況,均不致將A女之舉動解讀為係要求擁抱之暗示或同意,被告竟辯稱其解讀為A女要求擁抱之暗示或同意,亦與常情不符,顯不足採。綜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A女如何有同意被其擁抱,過程如何平和自然,沒有任何不悅,A女事後還向伊打招呼介紹B男云云,均屬事後卸責之詞,惟不足採。
㈣綜上,被告上揭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罪之手段,乘機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亦屬之,而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不容混淆。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固不待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式、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合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4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雖例示禁止觸摸他人身體部位為臀部、胸部,然為避免對被害人其他身體部位身體決定自由之保護,有所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概括性補充規定。而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雖屬確定法律概念,然客觀上必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之部位。本件被告上開所為,依當時之客觀情形,足認確有損害被害人A女之人格尊嚴,使其感受遭冒犯,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有關之行為,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感受冒犯之情境之情形,而屬該法所定之性騷擾行為無訛。至被告摟住A女腰部之行為,應認為屬於擁抱行為之一種,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屬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應有誤會,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之行為罪。被告係於10分鐘之時間內,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對A女為上開4次擁抱之騷擾行為,乃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公訴意旨僅就被告於樓梯間2次擁抱A女之行為中之1次提起公訴,惟該未經起訴之1次擁抱行為,與被告其餘經起訴並認為有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於「陽台」擁抱A女1次之部分,本院核對A女之歷次證述後,應認為被告係於房間內關閉陽台紗窗轉身正面擁抱A女,始合於證據,爰逕予補充更正之。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房東,竟利用其為告訴人A女開門,及藉口檢查熱水器、陽台之機會,趁甲女不及抗拒擁抱A女4次,,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所為實無足取,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迄今未能與告訴人A女達成和解,造成A女心理受傷,實屬可責,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再考之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監視器錄影檔名「AVSEQ04」、「AVSEQ05」、「AVSEQ06」勘驗結果:
┌─────┬──────────────────────┐│時間(監視│【勘驗結果】││畫面控制面│檔名「AVSEQ04」、「AVSEQ05」、「AVSEQ06」││板時間)│內容相同│├─────┼──────────────────────┤│2015/12/27│㈠監視器拍攝畫面中為一樓梯間,監視器拍攝畫面││20:14:51│左側為通往上一樓層之樓梯,監視器拍攝畫面右││至│側則為下一樓層之樓梯間(即臺中市○○區○○││2015/12/27│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000室外之樓梯間,││20:15:24│下稱「000室外之樓梯間」),有一身穿灰色外│││套之男子(即被告丙○○,下稱丙○○),自監│││視器拍攝畫面中間下方遭監視器拍攝畫面左側通│││往上一層樓梯遮蔽之樓梯上樓,移動到000室外│││之樓梯間、另一長袖黑褐色與白色相間格子裝之│││女子(即告訴人A女,下稱A女)跟著丙○○一│││起上樓,丙○○與A女均站監視器拍攝畫面通往│││上一樓層之樓梯所遮蔽之000室外之樓梯間位置│││,並面向「000室」,丙○○先靠近「000室」│││,再往監視器拍攝畫面右上側後退,A女則往「│││000室」移動後與丙○○面對面站立,丙○○靠│││近A女雙手環抱A女(20:15:00至20:15:02│││)之後向後退,丙○○再度靠近A女雙手環抱A│││女(20:15:04至20:15:06)之後向後退,陳│││仕明面對A女交談後,往監視器拍攝畫面中間下│││方遭監視器拍攝畫面左側通往上一層樓梯遮蔽之│││樓梯下樓離開監視器拍攝畫面。A女先往「000│││室」靠近,再後退面向丙○○下樓之方向站在「│││000室」外。│││㈡其中20:15:02到04:A女第一次被被告抱住,│││被告退開,畫面錄到A女將左手舉起來,隔開自│││己與被告,A女向右後方退向牆壁之際,緊接發│││生20:15:04至20:15:06上開勘驗結果之第二│││次環抱。│└─────┴──────────────────────┘附表二、檔名:「監視器畫面」影音勘驗結果┌─────┬──────────────────────┐│時間(播放│【畫面內容】錄影拍攝畫面為一名男子(即告訴人││器時間)│A女之兄長,下稱B男)手持一支智慧型行動電話│││,該行動電話畫面顯示與丙○○通話中。││├──────────────────────┤││以下為錄音內容譯文│├─────┼──────────────────────┤│00:00:01│丙○○:喂。││至│B男:喂,陳大哥喔,我是A女哥哥啦,啊我們…││00:03:32│丙○○:你好、你好、你好,這麼晚了還沒睡?│││B男:喔我們現在在警察局啊。│││丙○○:喔,那麼晚還在那裡?│││B男:嘿,沒有啊,因為就是、做、做筆錄就要兩│││個小時啊,我們現在就是在等。嘿啊。│││丙○○:齁。│││B男:我們剛剛有打給媽,因為大家也不想走,不│││想走到法院啦,因為真的很麻煩。│││丙○○:沒啦我講給你聽啦齁。│││B男:嘿。│││丙○○:謝先生,我昨天我就跟你講了,我、我一│││直,你一直在用做生意的方式在跟我談,│││我真的沒辦法跟你談。│││B男:嗯。│││丙○○:好,講真的啦齁,今天我做錯事情我也跟│││你講我認錯,啊講真的這種東西你們也有│││翻拍下來了,今天影帶你們再看仔細,你│││影帶你拿給法官,我跟你講,是為什麼你│││妹妹不要叫?│││B男:蛤?│││丙○○:是為什麼她不要叫?│││B男:她嚇到了,她要怎麼叫?│││丙○○:好,啊今天第1次嚇到,第2次的時候也是│││嚇到嗎?│││B男:她、她第2次她有把你推開啊。│││丙○○:沒,我告訴你影帶上面都很清楚,再來…│││B男:等一下、等一下,她,你…│││丙○○:我人下來了,你妹妹又把我叫上去,你知│││道嗎?│││A女:(憤怒)我不是主動叫你上去耶。│││B男:是你、你、你…│││丙○○:沒啦,A女。│││A女:你是不是問我說我房間有什麼問題,我說熱│││水器有問題,你自己說要進來看的耶。│││丙○○:對啊。A女…│││B男:你現在是在講什麼│││A女:(憤怒)你到現場來啦,你就現場來,不然│││就叫警方打給你。│││丙○○:A女…│││A女:(憤怒)不要和解了啦。就直接現場來。│││B男:你現在,等一下大哥,你這樣是在「反起反│││倒」你知道嗎?│││丙○○:沒有,不是「反起反倒」啦,我現在跟你│││講咩,齁,啊我、我、我怎麼知道、我怎│││麼知道你現在又擱,又擱「不」一個…我│││現在快、大哥大快沒電了。│││B男:啊你要不要直接來派出所嗎?這樣我們現在│││派出所講完了,調解完了就好了。│││丙○○:我現在在忙啦齁,我告訴你,我明天早上│││我有事情,我現在一定要休息啦。│││A女:(憤怒)我明天也要上班啊,我現在就想處│││理完了。丙○○:我告訴你齁…什麼?喂。│││B男之女友:所以你剛剛是說,你進房,她進、她│││進房、她進房間之後,你還有再抱她對不對│││?│││丙○○:(嘆氣聲)│││B男之女友:有嘛,對不對?│││B男:嘿啊,你剛剛所講的意思就是這樣子。│││丙○○:不是這樣啦,我講給你聽啦齁,我、我、│││我今天做錯第1件事情就是說,我、我當│││、我當下我不可以做,這點我承認我不對│││,啊擱來,我本來我實在應該要走下來啦│││,啊你們、我問妹妹說,啊你…│││B男:你有問嗎?你就是有問咩。│││丙○○:齁,啊、啊現在這個問題在房間裡面,如│││果有像攝影機,有拍到,我跟你講,齁,│││情形又會不一樣,啊現在就是說,又沒拍│││到。│││B男:所以你現在,你現在就是吃定沒拍到就對了│││,你就打死不承認就對了?│││丙○○:不是,不是這樣啦。│││B男:啊你、你有沒有做過嗎?大哥,真的一個男│││人,有做、沒做就ㄧ句話啦│││丙○○:楊先生、楊先生、楊先生,謝先生啊,昨│││天我有跟你講了,我昨天在「SEVEN」我│││就跟你講了,我戶頭裡面有的就10萬塊,│││你們要我馬上領給你,說真的昨天就解決│││掉了,昨天就解決掉了。│││B男:喔好好,大哥你態度要這樣,不用「反起反│││倒」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啦,好不好,不要│││這樣啦。│││丙○○:好啦、好啦、好啦。│││(丙○○掛斷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