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附民原告 朱君璽 附民被告 吳宗修
周德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簡字第119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