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原告 潘書婷 被告 朱威誠 上列被告朱威誠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鄭彩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