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老人福利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6號上訴人 徐人傑 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傅崐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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