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06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子昇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運 選任辯護人 李基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朝瀛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生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賢 上訴人即被告 張維評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哲 選任辯護人梁治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慧芬
施安鴻 陳影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賢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成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8、1566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9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