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國城
聲 請 人  陳泉融
相 對 人  陳姻綉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8建號建
  物(權利範圍均為五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陳
  泉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20元【
  計算式:面積82㎡×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x1/5+建物
  現值159,100元x1/5=179,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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