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吳心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心原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行蹤不明,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
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區○○路○○○號
(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
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⒈本件依聲請人之聲請,於網路為公示送達。
⒉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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